關於失能的定義,客戶今日剛好問到,我當下沒辦法想出比較好的解釋,因此把「失能」當作功能,回家查詢一下。

以下截錄自國泰豁免附約的條款,關於「失能」一詞的定義解釋

          本附約所稱「失能」,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,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經醫院診斷傷病後,依診斷書判斷為喪失一切工作能力,而無法經由工作以獲取收入者。

很明顯的,在這裡,醫院診斷書是判定的重要依據,那也就表示,醫師的主觀認定,決定了客戶是否能夠獲得理賠的要件?

那麼這中間就存在一些疑義了?茲列舉如下:



  1. 負責診斷的醫師是根據那些條件來判定該患者失能的呢?

  2. 保險公司是不是應該要在條款上做更清楚的解釋呢?

  3. 喪失「一切工作能力」,簡單說,任何工作都無法執行,這種條件是否過於嚴苛?(也太過模糊?)。再者,不同的工作,如公務員與水泥工比較起來,是否喪失工作能力的界定範圍又不一樣了,於其如此,保單條款就應該做更詳細的條件闡述。(可見綠角財經部落格-失能險一文)

  4. 是否有等待期呢?(發生失能狀況後,經診斷確定後,經過的時間。通常保險公司會在等待期過後,才給予理賠!)


失能險在國內較不受重視的原因,應該和它的定義有很大的關係,否則以它的功能性來看,若是有合理的保費費率與良好的商品架構,對保戶是是相當不錯的選擇。



(待蒐集到多一點資料,會再補充上來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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